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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
我是卖方,我和买方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买卖合同,期间由于买方社保缴纳情况未达
二手房买卖纠纷。
我是卖方,我和买方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买卖合同,期间由于买方社保缴纳情况未达 二手房买卖纠纷。
我是卖方,我和买方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买卖合同,期间由于买方社保缴纳情况未达到买房标准而拖延,合同约定2016年2月29日进行过户,而目前情况为3月9日才能过户,合同条款规定买房未按合同付款协议约定期限支付的,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七日后买方仍未付款的,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咨询问题:1、买方是伐属于违约;2、若判定其违约,是否满足和其解除合同的条件。3、另外,我是置换房屋,由于我这边的买方拖延了过户时间,导致我置换房屋的也相应逾期,因此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向我的买方追诉。
2016-03-02 23:16 ask201……(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颜培卿律师  2016-03-02 23:30
1,2 买方的主要责任是付款,一般来说没有逾期付款的话,仅过户拖延了一周不构成根本违约,你要求解除合同难以被支持的
3,两者间没有直接联系。
2 110网律师  2016-03-02 23:30
构成违约 ,可以主张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6-03-03 08:16
可以协商要求适当赔偿。
4 郑何顺律师  2016-03-03 12:03
你好,买饭属于违约,你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要通知到对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失。有需要可以跟我联系。
5 颜莉萍律师  2016-03-03 14:44
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逾期违约责任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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