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签委托书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事件描述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赵女士单位分有平房一间(房屋属性为房管局公有房)。1999年时赵女士在其丈夫不同意的情况下,赵女士一人在非正规场合(其工作单位现场)草签了委托协议。由其丈夫的二弟弟单方进行,代办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并支付了赵女士4万元现今。现由于家庭原因打算收回其房产。具体问题如下 问题一:当时的这种草签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是否承认。 问题二:房管局的公有房在现今法律的框架内是否支持个人(赵女士)收回。 问题三:如合同存在欺骗性,国家法律是否承认其有效性。 问题四:如房屋可以收回,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016-02-22 09:22 kekefa(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6-02-22 09:23
你好,一般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一方违约的,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2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6-02-22 09:54
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3 雪化平律师 2016-02-22 09:57
要求解约理由不成立。如果是公租房,需要与单位协商。
4 宋超律师 2016-02-22 14:37
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协商不成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