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到亲戚和其他股东的微小型企业做出纳,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每月只交200元个人所得税。
2014年10月做账的时候发现短款6万多元,其中可能有2万确实是本人用掉的,由于这个原因
我选择了自己查账,当时没有说出来,所以一直拖到现在,,可是因为本人不是学这个专业的,
接下来每个月做账金额都有变动,已至于到今年2月份短款10万左右。
因为这件事情本人身体和精神状况一直不好。
如果我自己去报案,会当什么案件来处理?
如果公安局查明有5万左右确实是我用掉的会如何处理
希望有好心人为我解答
1、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本案中,你的职位为出纳,经手单位的资金结算及保管,如果你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条件,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很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3、所以,建议你及时将钱归还,不然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你选择自己去报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首先,您作为公司出纳,挪用公司资金,您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其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本案中,您挪用资金10万元,构成数额较大,如果量刑,应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虽然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您积极还款,如果实在还不上,一旦对方报警,那么您很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建议您跟亲戚说明,看看是否能够分期进行偿还,如果对方报警,也建议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认罪,争取缓刑处理为妥。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我的补充: 2016-02-20 16:22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 、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 、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