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被解雇,应获多少赔偿? 我在2007年4月加入中山市菊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在07年底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是2500元/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合同有效期至08年12月20日,但我于08年10月19日就合法产下一女婴,国家法定哺乳期是一年,所以虽然公司没有与我签订09年的劳动合同(全公司的员工都没有签订),但是公司都是没有权力解雇我的!但公司就想出调整我的工作岗位的借口,调我去一个连洗手间都没有的工地做文员(我原来是办公室工作的),我不同意调职,公司就当我旷工,以旷工为由解雇我。只同意赔偿2.5个月*2500元/月=6250元工资我,但我08年2月已调整工资为2800元,而且我看到一些外地的案例,可以要求赔偿由解雇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之间的工资总和。即是公司5月5日开始正式解雇我,应该赔偿5.5个月*2800元/月=15400元,请问,我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2009-09-18 14:11 lydia2……(广东-中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9月18日 17时33分
公司应该付给你从09年1月份开始计算到你工作被解雇的双倍工资(没有签订合同09年一月到现在的双倍工资),公司违法(哺乳其不得解雇员工)解雇你应该双倍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你工作的年限的2倍的工资,你从07年四月开始工作,到现在已经两年半了,应该有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你这种情况应该申请仲裁要求上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