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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在受到人身伤害超过二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称期间向被告寄出了二封主张权利中断的挂号信,并向法院提供了挂号信收据.但从俩封挂号信收据看,俩封挂号信之间也超过了一年.被告称其并没有收到挂号信,要求原告出示邮局的挂号信签单,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请问原告这样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2009-09-16 20:37 qzl(江苏-苏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9月16日 21时08分
法律解答意见如下:

1、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原告曾邮寄过挂号信主张权利,因此若原告第一次邮寄信件时间,在人身损害发生之后一年内,则本案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2、当原告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第二次主张权利则在第一次主张权利之后一年外,故而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至于被告主张有没有收到,对于本案定型并无影响,无须审查。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诉讼时效法官不能主动释明,并主动适用,必须被告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2 邓德清律师  2009-09-16 20:43
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应当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3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09-17 10:32
苏州李旭律师,如需帮助,请联系!13706200617
4 110网律师  2009-09-17 20:33
这样,诉讼时效上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举证责任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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