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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咨询
劳动争议咨询 我是上海的一名教师,于2002年7月进入上海一所中学任教并签订了5年期合同(2002年9月--2007年9月),实习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单位未与我续签合同,最近我提出辞职申请,单位以"教育局规定辞呈必须每年3月份提出"为由拒绝办理。
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随时以劳动法“30日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的方式提起辞职?我应该如何维权,我的诉求能得到保护吗?谢谢。
2009-09-11 20:55 youand……(上海)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09-11 21:11
你好,你可以依据劳动法提前30日通知的规定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孙新律师  2009-09-11 21:13
你和学校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办理调转手续或是申请人事仲裁解决你的问题。
3 李军律师  2009-09-12 21:56
你的问题在一对一咨询中,我已经作了详细答复。若还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或预约当面详谈。
4 王志想律师  2009-09-13 08:51
学校的说法不成立,你可以在函告后离开                        
5 110网律师  2009-09-13 12:25
学校依据无理
6 110网律师  2009-09-13 13:23
要看你呆的学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如果是公立,则属于事业单位,要先适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一些规定;如果是私立学校,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提出辞职即可。
7 陈新明律师  2009-09-26 11:02
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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