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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本人2010年2月11号在青岛现代船厂受工伤,2010年7月26日辞职,在辞职之前已经被认定工伤且伤残鉴定为十级,最近刚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我这种十级伤残的再辞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因为当时并不知道有这个规定且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到相关规定,所以到现在辞职已经一年多了才知道,之后与用人单位进行过沟通他们回复说间隔时间太长不给办理了,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可以的话能成功吗?
2011-09-02 16:09 z20053……(山东-青岛)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常相坤律师  电话:18766118539  2011-09-02 16:27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你可以咨询当地的仲裁机构。
2 110网律师  2011-09-02 17:10
建议你与律师面谈 看看能否有补救措施
3 武传清律师  2011-09-05 09:45
为了更好地为你解答,建议你致电或者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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