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的做法让人很气愤 资讯房东是否承担责任 我和三个好友是学生!在南汇区惠南镇租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 租期是2010年8月25日~2011年8月25日!因为学生2011年的7月8月我们会自己家是不住在出租房的!于是在八月头房东提出要求她要找人整理打扫房子她要继续在中介挂牌出租,当时租房日期未到我们的私人物品都在里面!并且房东提出事后要收取我们300元的清洁费,我们也答应了他的要求!(我们入住的时候她只给了我们100元的清洁费)!可当我8月22日去出租房里的时候发现我们的很多私人物品都丢失了价值约人民币1500元!问房东她说她是委托中介公司打扫的叫我们自己去找中介!资讯下房东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的地方我们有权利要求赔偿么
2011-08-23 20:57 沈金弟(上海-松江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23 21:03
尚在合同租赁期间,房东无权转租。
可向房东主张损失,只是你们较难举证损失数额。
可向房东主张损失,只是你们较难举证损失数额。
2 张向锋律师 2011-08-23 21:10
你们可以要求赔偿。
3 110网律师 2011-08-23 21:21
如果真的损失了,可要求房东赔偿。因为还没到期。
4 110网律师 2011-08-23 23:47
房东做法侵犯你们财产权益的,你们有权要求房东赔偿.
5 袁文祥律师 2011-08-24 09:34
在合同期间,可以要求房东赔偿!需要帮助找本律师,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专业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