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发还 案例:该某房产于1938年继续给郝女士,但在1958被政府应城市改造收回该房子做为公房出租,现房子在区房管所经租经管。郝女士于1997年去世,生前有四个儿子,在去世前立下遗嘱,若今后国家发还房子后,由四个儿子共同享有不得有意。大儿子于1953年到香港并领取香港身份证,其他三兄弟并于1980年分别移民到加拿大、美国等地定居。请问曾先生能够通过行政手续办理发还该房产吗?
2011-08-10 23:15 monie1……(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11 09:53
应该可以的,开始会很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