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我的房子是2010年10月底交付使用的,按国家规定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在11年5月1日前交房的,公共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应该是旧标准,而不是新标准,即,我们高层应该也是16.8元而不是110元/m。但现在通知我们按新规定交,请问我们怎么办合理?
2011-07-30 11:44 sovyua……(山东-烟台)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8-11 15:13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交代收。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以办理房产证是的标准缴纳,并非以交付房产时的标准缴纳。
具体情况,电话咨询。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至代交的开发建设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以办理房产证是的标准缴纳,并非以交付房产时的标准缴纳。
具体情况,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