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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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一年 四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赵 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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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一年 四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赵 媛 媛
2011-07-26 12:21 kaonik……(河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刘青芳律师 2011-07-26 13:17
你好,不知道你想要咨询什么具体问题,如果不便写明,可以面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