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和平诉忻洪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2011-07-25 16:19 kaonik……(河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25 16:27
需要什么帮助,具体情况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