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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工资结算争议——急
关于试用期工资结算争议——急 你好,各位律师,

我2011年4月18日进入一家单位工作,于6月23日晚以短信形式发消息给老板提出辞职(短信保存着),6月24日老板通知人事打电话告知尽早办理交接,当时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去办理交接,曾通过电话沟通处理交接问题,也约人事私人处理公司物品归还等事宜。

原本10日发工资的,15日才发工资,我的底薪是2400元,提成奖金都不给我也罢了,实际到手工资才拿了708元。
单位单方面扣除如下:
请假76元(实质我是调休的,我加班累积68个小时,其实调休才30个小时左右,人事及其他同事有证明)

不足月(5天)扣除545元*2

24日矿工扣除221元

警告信扣除300元

迟到扣除10元

基本工资2400元+5元彩铃补助-1697元(以上)=708

另外,合同中的每天餐费8元,每月交通费100元,以及合同外承诺的加班超过晚上9点有12元的补贴(共四天加班),这些钱一分钱也没算给我。

我想知道,公司这样的扣除金额合法么?我应该去劳动仲裁告他们么?胜算多少?
2011-07-16 01:42 zoe198……(浙江-杭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7-18 16:39
如果有异议,建议请求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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