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明确注明有物业管理费和金额,但是业主收取了租客物业管理费不上交给物管公司 请问,在签写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明确标注了,每月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由租客承担并与房屋租金一起交给业主。可是业主自收取租客的物业管理费以来,从来都没有交过给物业管理公司,最终造成了,物业管理公司隔三差五上门追讨物业管理费,严重影响了租客的正常生活。
请问这种情况,业主属不属于未发租赁合同,这样的话,之前签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业主属不属于违约?
请问这种情况,业主属不属于未发租赁合同,这样的话,之前签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业主属不属于违约?
2015-11-21 12:32 kamwan……(广东-佛山)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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