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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试用期第二个月的时候被公司无故辞退,并且已经填写离职申请
请问在试用期第二个月的时候被公司无故辞退,并且已经填写离职申请 请问在试用期第二个月的时候被公司无故辞退,并且已经填写离职申请,个人原因,但有录音可以表明是公司大批量裁员,因为我是与第三方公司签的合同,所以工作单位与签合同的第三方都在推卸责任,工资结算也没有详细说明,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两个公司各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吗?
2015-11-18 11:38 ask201……(北京-昌平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徐卫东律师  2015-11-18 11:38
你好,如果发生争议,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 宋超律师  2015-11-18 11:40
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 孙新律师  2015-11-18 11:46
你好,辞退有没有具体理由?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工资要求按约定支付。详情来电咨询。
4 孙新律师  2015-11-18 11:54
您好!试用期的工资是多少是否是转正之后的80%?单位什么理由也没有说就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吗?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 赵江涛律师  2015-11-18 11:59
申请仲裁解决
6 孙新律师  2015-11-18 14:51
您好,和谁签订的劳动合同像谁要求支付工资。
7 顾倩团队律师  2015-11-18 16:36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最多12年的经济补偿金,未缴纳保险的赔偿,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律师了解。
8 姚志斗律师  2015-11-18 18:45
你好,建议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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