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前面讲的二年和后面讲的二十年如何理解?
2011-07-01 22:10 ss3399……(青海-西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辉律师 2011-07-02 11:45
您好,我在对一咨询中答复过您。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