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关于消耗物与非消耗物的问题,高手进来。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不能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而非消耗物可以作为转移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二者很好区别,如食物归于消耗物,具体的实在物如房屋过于非消耗物。请问,比如我购买了一份米饭之类的消耗物这个过程当中,卖家收到我的给付,那么他对于米饭的使用权岂不是就算转移给我了吗?对于这份米饭,在我没有食用之前,它是算消耗物还是算非消耗物?另外这份米饭到底是归于债权还是物权?这次交易行为算债权吗?
2010-12-13 09:50 Nbs3037(浙江-宁波)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0-12-15 10:46
消耗物和非消耗物都属于物,他们之间的区别意义在于区分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能否分开,这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没有联系。
购买米饭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给付,属于债权,债权的标的物是米饭的所有权即物权所有权。
这个行为属于债权行为。
购买米饭的行为属于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给付,属于债权,债权的标的物是米饭的所有权即物权所有权。
这个行为属于债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