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劳动关系? 我公司的总公司在成都,在上海属于不独立核算非法人的分公司。请问我们的劳动合同都跟总公司签订(合同上签的工作部门是上海分公司工作地在上海)这样的合同是否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在上海,可以在上海交纳社保(因为在上海交社保要以上海分公司名义做录用了,合同跟总公司签订的话有没有问题)。另外,总公司同时在上海有个直属他们的项目再做(时间长短不好说,未必是短期的项目可能也会续签的),他们直接在上海本地招聘了一些人员,那这些人员的社保是否也可以在上海本地办呢?还是只能在成都办呢?还是可以协商呢?(这些人员的合同也是跟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工作部门不是上海分公司是总公司直属的一个部门,但是工作地点在上海)
2009-08-06 14:09 loveya……(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李军律师 电话:18917186208 2009年08月06日 17时57分
公司可以选择在哪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在招用员工时,员工也可以就此与公司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选择不到该公司就业。
2 110网律师 2009-08-06 19:01
一般在工作地
3 李华平律师 2009-08-06 22:18
与总部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可以由总部委托有资质公司缴纳。
4 姚艳艳律师 2009-08-11 13:43
你好,如果上海的分公司有营业执照,那么分公司属于用工单位,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一般要按照上海的标准,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