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是中学体育教师,因召开全县中小学运动会(2011年4月16、17日)前,我校运动场被指定为县运会跳远场地,于是4月15日我校政教主任指派我为县运会休整跳远场地,我于是从家里拿来手持式电锯等工具为其休整。4月25日上午8:30,我在单位宿舍整理这些工具时不慎被手持式电锯割断左手拇指,现因无人证明我是否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单位和我对认定工伤有分歧。这种情况我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1-06-30 11:44 zxx924(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6-30 13:04
没有证据,很难主张权利。
2 张 静律师 2011-06-30 11:45
应该认定为工伤,建议找律师维权
3 孙新律师 2011-06-30 17:07
4月25的整理工作也很难认定为收尾性工作
4 孙新律师 2011-06-30 18:24
应该属于工伤。。。。。。。。。
5 马冲律师 2011-07-02 12:06
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