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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补充协议
劳动补充协议 向单位提出辞职时,由于在2003年时与单位签订有培训培偿协议。协议没有注明有效期,单位说是协议长期有效。协议的内容大致是员工离离后不得到与原单位有利益冲突的行业就职,否则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并交纳所有工作期间的培训费.请问这种合法吗? 
在签定这份协议的同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已到期。到期后劳动合同又续签了,协议就没有续签。本人现已辞职,单位要求支付协议要求的赔偿金和培训。请问,这份协议是否和续签的劳动合同并列有效?谢谢
2011-06-25 10:42 sudly(河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燕民律师  电话:13949536272  2011年06月25日 10时54分
1、协议没有约定期限,又续订了劳动合同,原协议的效力对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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