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玩忽职守 我有何责任
XXX年审计时,被审单位提供了N宗(小于9宗),N宗收土地出让金A万元,入账收入大于A万元,上缴财政又大于入账收入数,应该至少还有一宗(实际是N+1宗)。所以向提供资料人询问此情况,提供资料人又口头供了一宗土地的面积数。但是这宗土地的金额和相关资料没有提供来。提供资料人答应没问题且马上提供,所以写好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直索要到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仍未提供来。所以我审计组组长单独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汇报。而局领导说没有汇报拖延提供资料这一情况。之后局里在审计组还向被审计单位索要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就将这一上级审计机关布置的审计调查项目草草结案了——有局领导签字、有局里复核签字、有拟稿人签字(他们在档案室提到资料中没我审计组长的任何签字,档案资料短缺严重),上报上级的报表是在审计组长在岗、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上报。难道被审单位连大于上缴财政数三倍的数也算不见吗?局里没有上会吗?局里复核、领导复核签字时连报告中N+1宗与后附的N宗审计资料不相符看出来吗?审计组只有要求提供的权利,向局领导汇报的权利,没有责令和强制的权利。现在检察机关说我(审计组长)没有查出来就有责任,没有要来相关资料就有责任。我认为我是按照审计法和6号令及和上级审计方案尽职尽责完成了我的工作。问我有没有责任,责任在哪里?(这一宗贪污发生在09年的第一宗土地出让,审计在10年,贪污者死于11年,土管局长13年底离任,离任审计档案资料中附有11、12、13年的土地出让情况表,但没有09、10年的。去年由审计署的西北局审计时才发案。未提供的这一宗财务人员打入自己的存折-贪污)
XXX年审计时,被审单位提供了N宗(小于9宗),N宗收土地出让金A万元,入账收入大于A万元,上缴财政又大于入账收入数,应该至少还有一宗(实际是N+1宗)。所以向提供资料人询问此情况,提供资料人又口头供了一宗土地的面积数。但是这宗土地的金额和相关资料没有提供来。提供资料人答应没问题且马上提供,所以写好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直索要到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无异议后,仍未提供来。所以我审计组组长单独将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向局领导作了汇报。而局领导说没有汇报拖延提供资料这一情况。之后局里在审计组还向被审计单位索要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就将这一上级审计机关布置的审计调查项目草草结案了——有局领导签字、有局里复核签字、有拟稿人签字(他们在档案室提到资料中没我审计组长的任何签字,档案资料短缺严重),上报上级的报表是在审计组长在岗、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代签上报。难道被审单位连大于上缴财政数三倍的数也算不见吗?局里没有上会吗?局里复核、领导复核签字时连报告中N+1宗与后附的N宗审计资料不相符看出来吗?审计组只有要求提供的权利,向局领导汇报的权利,没有责令和强制的权利。现在检察机关说我(审计组长)没有查出来就有责任,没有要来相关资料就有责任。我认为我是按照审计法和6号令及和上级审计方案尽职尽责完成了我的工作。问我有没有责任,责任在哪里?(这一宗贪污发生在09年的第一宗土地出让,审计在10年,贪污者死于11年,土管局长13年底离任,离任审计档案资料中附有11、12、13年的土地出让情况表,但没有09、10年的。去年由审计署的西北局审计时才发案。未提供的这一宗财务人员打入自己的存折-贪污)
2015-10-02 12:13 逸潇笔墨(陕西-榆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5-10-02 12:43
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