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与原单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我又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我是2010年与原单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我又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单位限期我回原单位工作,本人未在要求时间返回。目前原单位以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为依据,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原单位经济补偿?谢谢!
2015-09-27 19:19 ask201……(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2015-09-27 19:42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2 齐志龙律师 2015-09-27 23:24
可以仲裁解决
3 孙瑞岭律师 2015-09-28 09:24
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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