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女方是否返还礼金? 我们结婚半年了,我是女方,我们是没什么感情基础上结婚的。婚后我们一点都不适合,而且一直分居(男方以工作休息不好为由,房子是两室的,我们一直没有性生活)经常会为一些琐事吵架。去年11月份又一次因琐事发生分歧,通男方把家里的生活必需品及自己随时衣物全部拿走(房子是男方的),我回家做饭他也不吃,我回家他就走,晚上也不回来住,一直这样持续了有半个月,我就回哥哥家住了。现在男方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这种情况我同意离婚,他要提在结婚之前给拿的礼金是不是要全部归还?
2011-06-03 10:56 帮我解忧(天津-塘沽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年06月03日 12时20分
属于共同生活,彩礼不需要返还。
2 胡爱军律师 2011-06-03 10:58
不用返还
3 110网律师 2011-06-03 11:02
不需要返还。如果你怀孕了,你现在有权拒绝离婚。
4 孙新律师 2011-06-03 11:09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下彩礼不得要求返还: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下彩礼不得要求返还: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女方的钱物;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
5 孙新律师 2011-06-03 11:17
无需给对方任何赔偿和返还,相反,女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还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如果诉讼策略运用得当可以得到的更多。
6 孙新律师 2011-06-03 11:46
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