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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无固定工作时间怎样界定
劳动法对无固定工作时间怎样界定 简单说一下我的情况,目前我与公司签定的是《劳动合同书》,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现公司成立一个项目,计划至少三个月,将我调往该项目。新项目的要求是:无固定工作时间,因业务情况需要一周7天均在岗,且公司考核考勤,如考勤不达标,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要求我签订新岗位声明书,确认接受该管理办法。我提出异议,公司回复说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无固定工作时间是合法的,但是我现在要担任的是售后服务岗位,请问,售后服务岗位适用于无固定工作时间合同吗;如签订的是无固定工作时间合同,公司能否考核考勤,有哪些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多谢!
2011-06-01 19:38 lingda……(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6-01 20:10
属于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2 孙新律师  2011-06-01 21:29
变更工作时间,将标准工时制度变更为不定时工作制首先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确认单上签字,然后由企业报经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或者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均不能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
3 孙新律师  2011-06-02 12:09
单位有权决定工作制度,属于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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