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该合同在合同法里面能通过吗?是不是一个不合法的合同。 林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姚秋水等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高松柏等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增加村民收入,甲方经过充分考虑,同意将本人坐落在红岩组林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通过多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订立如下林地租赁合同条款:
一、 甲方位于麻岭坞、田坝洼林地(方向界地:东至田地,西至姚春水、姚焰喜、姚送喜、姚四喜、姚幼喜林地,南至小水库,北至姚天苟林地,山脚以老水沟为界)全部租赁经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为15年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总租金为人民币17.8万元。
三、 乙方在租赁期内开发、开采林地收益、费用开支、国家税收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和负担。
四、 甲方交付经乙方承租的林地,甲方应确保林地使用权无争议,如因第三方争执林地使用权,造成乙方不能开发、开采,甲方应赔偿乙方已实际发生的所有支出。
五、 乙方开发、开采林地资源,需涉及与邻里关系,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交涉,如出路、借用其他田地等。
六、 乙方在开发、开采林地资源时,应确保甲方四座祖坟原貌。
七、 合同订立之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7.8万元在2011年5月1日起付清。
八、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将承租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时,乙方不负责恢复林地原状。
九、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当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共执三份,在场人各执一份。
甲方:姚秋水 乙方:高松柏
姚冬国 郑玉秋
姚重庆 沈想来
在场人:汪市群
郑计平
2011年4月27日订
出租方:姚秋水等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高松柏等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增加村民收入,甲方经过充分考虑,同意将本人坐落在红岩组林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通过多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订立如下林地租赁合同条款:
一、 甲方位于麻岭坞、田坝洼林地(方向界地:东至田地,西至姚春水、姚焰喜、姚送喜、姚四喜、姚幼喜林地,南至小水库,北至姚天苟林地,山脚以老水沟为界)全部租赁经乙方使用。
二、 租赁期为15年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总租金为人民币17.8万元。
三、 乙方在租赁期内开发、开采林地收益、费用开支、国家税收等全部归乙方所有和负担。
四、 甲方交付经乙方承租的林地,甲方应确保林地使用权无争议,如因第三方争执林地使用权,造成乙方不能开发、开采,甲方应赔偿乙方已实际发生的所有支出。
五、 乙方开发、开采林地资源,需涉及与邻里关系,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交涉,如出路、借用其他田地等。
六、 乙方在开发、开采林地资源时,应确保甲方四座祖坟原貌。
七、 合同订立之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人民币7.8万元在2011年5月1日起付清。
八、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将承租的林地交还给甲方时,乙方不负责恢复林地原状。
九、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当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共执三份,在场人各执一份。
甲方:姚秋水 乙方:高松柏
姚冬国 郑玉秋
姚重庆 沈想来
在场人:汪市群
郑计平
2011年4月27日订
2011-05-23 19:10 姚发兵(江西)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5-25 15:35
只要是甲方的林地使用权,可以进行租赁经营。
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向所在的村委会备个案。另外,“余款人民币7.8万元在2011年5月1日起付清”,这个是有问题的说法。
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最好是向所在的村委会备个案。另外,“余款人民币7.8万元在2011年5月1日起付清”,这个是有问题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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