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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 本人2007年底加入公司,至今公司以各种理由未签合同,未补保险,如果我与公司双方签署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函中约定“本人放弃入职至离职期间的五险一金,并放弃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函中提出“公司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补偿,但由于是个人提出辞职,不予支持离职补偿”。请问,我跟公司签署的这份《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受法律保护吗?有效吗?
2009-07-14 10:30 keyman(北京-朝阳区)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14 11:31
有效。
2 110网律师  2009-07-14 10:43
部分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补偿是一种惩罚性质的,是支付二倍工资,但是辞职还应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 110网律师  2009-07-14 10:58
你没有必要和单位签订这样的一份函,如果你想离开单位,完全可以自己单方面向单位发函,说明你离职的原因,就是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并不缴纳社保,如果是这样写的话,那到时真去劳动仲裁的话,不仅可以支持你双倍工资,单位补缴社保,还可以支持你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单位有违法佣工行为在先,你才提出离职。如果是照现在这样写,本人放弃社保的规定是无效的,因为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给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钱也是交给国家的,而不是给个人的,所以即使你自己书面放弃也无效。但关于离职补偿金,因为你自己放弃,那就得不到支持了。
4 赵江涛律师  2009-07-14 14:03
有效                       
5 孙新律师  2009-07-15 06:09
应该有效。
6 马国华律师  2009-07-15 12:47
     跟公司签署的这份《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要及早提出异议,否则会对你有风险的。
7 孙新律师  2009-07-15 16:06
不要签该函.
8 孙新律师  2009-07-21 23:08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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