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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
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 律师,您好:
    我2005年4月20日入公司,当时劳动合同是从2005年8月开始签订,到今年7月31日到期(试用期没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单位提前30天下发<续签劳动合同意见书>,我个人同意续签并签字,离合同到期前15天,单位通知我不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即到期终止,并给我2个月应付工资的经济补偿.我想请教您:
1、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有没有赔偿或补偿责任,有的话是多少。
2、2005年4月入职,8月才签合同交保险,现在应当有赔偿或补偿么,有的话怎么补偿。
     谢谢!
2009-07-13 09:48 redlol……()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7-13 10:27
1、没有补偿。
2、可以要求补交保险。
2 滕月辉律师  2009-07-13 11:08
合同到期了,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的,但你可要求4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有漏保险的,你可要求补缴。
3 孙新律师  2009-07-13 10:28
用人单位以什么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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