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赔偿不妥,请律师解答。 我朋友于去年2008.7.14 进一家皮具厂工作,并签定了合同,为期一年。今年09.2月公司突然要解散朋友所在部门,后公司不愿意赔偿,让我朋友继续上班,2009.6.30下午公司行政主管突然通知我朋友,说合同将在2009.7.14日满,不再续约,并要他在通知书上签字,要他写下辞工书,并签名,然后要我朋友即日离开公司,说只给我朋友1000元的赔偿(我朋友实际工资为月薪2000元),请问这样的补偿合理吗?
他是个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被公司领导一吓就已经在公司的书面通知书上签名了,上面也写明只赔偿1000元,但我认为不止这么一点钱,能否再要求公司追加补偿。现他还在上班,公司多次要他去交卡走人,我没让他去,我认为7.14号才算到期。
他是个刚踏上工作岗位的学生,被公司领导一吓就已经在公司的书面通知书上签名了,上面也写明只赔偿1000元,但我认为不止这么一点钱,能否再要求公司追加补偿。现他还在上班,公司多次要他去交卡走人,我没让他去,我认为7.14号才算到期。
2009-07-07 21:04 ljbjjw(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年07月07日 22时02分
不合理,应当补偿2000。
2 110网律师 2009-07-08 02:11
到劳动局投诉。
3 2009-07-08 10:07
到劳动部门去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