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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十一月工作满十五年,有无固定合同,公司于13年底被一企业收购
今年十一月工作满十五年,有无固定合同,公司于13年底被一企业收购 今年十一月工作满十五年,有无固定合同,公司于13年底被一企业收购,主体不变,法人代表有变动,接收原班所有员工。本人现岗位是商品运作(部门共有三个商品运作),上班在罗湖金光华附近,现公司要我们每月轮流去大浪仓库上班,岗位薪酬不变,调动名目是业务能更好沟通,由于路程太远交通又不方便及要照顾家庭等原因不想过去,公司说不去在公司打卡无效。如果我不去,照常在公司上班,公司会以不服从管理理由解聘我吗?如果解聘我能否申请赔偿?请帮忙解析一下,谢谢了。
2015-07-27 00:12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明晓律师  2015-07-27 10:26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内容企业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企业不得以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雇员工。但是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明确说明:“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员工需要听从企业的工作安排。这点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附件,与该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事先有这样的约定,企业就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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