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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
劳动用工 本人在县电力公司工作了4年多的时间,工作性质是在供电所内工作,单位曾与我签定一年用工合同,但新劳动法以后,电力局曾与我们口头解除用工合同,但这其间因工作需要电力局并没有辞退我,工资照常发放但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各类保险,现在要与我解除用工关系,电力局应如何对我赔偿才是合理的?
2011-04-20 08:58 UKG336(河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4-20 09:09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其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因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若其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2 贾金勇律师  2011-04-20 09:27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补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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