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实现的问题 企业向A银行贷款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A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半年后企业提前归还贷款后该抵押物上又设置了B银行的余值抵押((A银行的最高额抵押并未解除),随后A银行向企业再次重新发放贷款。 请问,如A银行收回后重新发放的第二笔贷款是否仍具有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还是B银行已上升为第一抵押权人?是否A银行成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AB银行均已办理抵押登记,A最高额登记在先)
2015-07-09 17:39 sansen……(四川-广元)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07-09 20:08
关键在于:是否已按企业与A之间主合同的约定金额发放了贷款,如果已发放足额,则不能再追加贷款;如果追加了,则不再享受抵押合同的抵押权。如果未发放足额,则在合同期内均可再次发放,仍享受提押合同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