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家公司兼并补偿问题 你好!我是1998年9月1日进的公司,在2007年10月15日因工作原因调到同一总公司属下项目工作,现项目在2009年5月1日正式成立,并在之前(2009年5月之前)原公司要求我签了一份终止合同协议,但我之前年假都可在现项目休。因现在我所属公司要给别一家公司兼并,请问我之前工作年限(工龄还算吗),如果不与现在要合并公司签合能补偿吗?如何补偿怎么算法?
2011-04-05 09:46 TQF4875(广东-广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4-05 09:54
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补偿。
2 110网律师 2011-04-05 10:59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 110网律师 2011-04-05 12:00
可以算,需要给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