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在产整体打包给信托公司,另一个是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汽车金融公司将对借款人之整体债权出售给信托公司),两者都经过了公告,两者都是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前者无诉讼主体资格,后者却肯定了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何?
2011-03-30 16:06 法律达人(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朱孟喜律师 2011-03-30 16:11
具体可来电咨询
2 赵亮律师 2011-03-30 16:11
叙述具体案件吧 没有人给你解释法院为什么这么做 只有看了案件材料才知道
如有需要可以来电详细咨询 赵律师: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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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金勇律师 2011-03-30 16:14
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情结果。
4 110网律师 2011-03-30 16:49
可以来电说明具体案情
5 李同红律师 2011-03-30 17:15
案情不清楚,建议补充案情。
6 赵江涛律师 2011-03-31 17:09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