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二天没去上班,判决为解除劳动合同为协商解除,合法吗? 我是一公司股东又是职工,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2010年6月29日我把股权合法转让,2010年6月30日公司突然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我就向公司主张双倍经济补偿金未果,就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起诉到法院,他们多以第二天(2010年7月1日)没去上班,解除劳动关系已达成合意为由,判决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2011-03-27 20:08 smffsm……(江苏-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电话:18611808286 2011年03月27日 20时23分
以你所述,是单方解除,而非协商解除,建议带上你的资料,和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