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主体更换,合同继续履行,现所有权主体能改变或取消合同吗? 我的妻子在**购物中心租赁两节柜台,那是2002年,购物中心所有权是工商局,2009年移交给商务局,当年就说我们的柜台多半截,让我们补交1000元柜台费,我们交了,没给我们发票和收据,2010年我拒绝交,后来也没交。今年又让我交,我也拒绝交,他们说你的柜台多必须补交,我说我的柜台的放置和面积是经过工商局容许的,都摆了9年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等合同到期我们加柜台费问题。他们说不补交柜台费就取消合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该交这额外费用吗?
2011-03-26 16:36 tDk6810(安徽-蚌埠)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26 16:39
你应该交,你当初使用这多出来的柜台就属于不当得利,应该收回,如果想继续使用,就得支付相应的对价.
2 周泽高律师 2011-03-26 16:39
不合法。应该无条件地履行合同。
3 110网律师 2011-03-26 16:52
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取消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4 110网律师 2011-03-28 13:49
你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