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的劳动时间劳动部门给的回答是否合理 我们公司是实行劳动综合工时的!他们不管是办公室人员还是员工都是上21.75天!是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执行的!加班也是按国家的规定150%和200%来发放的。可是我们有3位是要上26天,就那我的来说吧,我的底薪是1800每月。我们的工资计算方法是:9.23*7.5小时*26天=9.23*195小时=1800加班费另算。我们的加班费也只有我们底薪的一比一,也就是9.23每小时。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我们公司对我们进行补偿呢!把我们以前的按国家规定补回来呢?我们也签了合同!合同上班的天数为26天!但是我去问过劳动部门了!他们说我的工资发放是合法的!他们的解释是:我的底薪1800元÷26天÷7.5小时>上海最低标准1120元÷22天÷8小时!他们说如果低于上海最低标准就是不合法的!加班费的计算如果低于最低标准是可以补回来的!她们这样的说法对吗???
2011-03-25 17:20 yuhebi……(上海-金山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25 17:50
1、需要看你们的劳动合同怎么签订的才能准确解答;
2、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底薪1800元,那么你们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超出21.75天的加班工资。
2、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底薪1800元,那么你们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超出21.75天的加班工资。
2 110网律师 2011-03-25 17:51
好像有点问题,可以预约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