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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朝阳区日资企业员工、因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目前已经进入
您好。我是朝阳区日资企业员工、因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目前已经进入 您好。我是朝阳区日资企业员工、因公司经营期限到期目前已经进入清算(清算公告已提出、债权申报截止日为5月31日)。公司以清算为由提出与我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并强令进行工作交接(因外包了清算业务、需交至外包公司)并威胁说目前为客观情况不能履行合同状态、如拒绝交接工作即单方解除合同且无赔偿金。因我公司最后留守员工向日籍总经理反映过中方副总工作中存在问题(含污职行为)、导致中方负责以离职威胁公司、最终结果为公司仅留用中方副总一人、其他人员解除合同的最终结果。本人也自学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咨询确认:公司以清算不能履行合同为名、强迫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实际上业务外包并非不能履行状态)是否属于违法解除、需要双倍赔偿呢?
2015-05-28 07:03 ask201……(北京)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5-05-28 07:43
这是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的
2 赵江涛律师  2015-05-28 08:12
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3 赵剑律师  2015-05-28 08:33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4 徐卫东律师  2015-05-28 08:54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5 孙新律师  2015-05-28 10:11
您好,可以主张的
6 孙新律师  2015-05-28 10:47
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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