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妇待岗问题的咨询 您好! 我爱人在2010年底公司的岗位竞聘中被公司宣布竞聘失败,发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劳动合同于2011年1月底期满后不再续签。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前我们发现她怀孕已有一个多月,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于前几天通知她可以回去上班,但是说她的那个岗位已经取消,她只能选择待岗领取北京市最低社会保障工资,或者公司赔偿每个月最低社会保障工资至哺乳期结束。我电话咨询过劳动仲裁部门,他们居然说公司这种做法是什么企业自主用工权,是合法的。我想请问,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乃至打官司,该依据什么法规条款?如果反驳这个待岗的要求?谢谢!
2011-03-01 16:58 lsV933(北京)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3-01 17:04
待岗决定是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讨论确定的,同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备案,才能生效,否则待岗决定是无效的.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维权.
2 孙新律师 2011-03-01 17:14
你可以通过仲裁维权,要求单位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3 付玉阁律师 2011-03-01 17:42
等于你爱人怀孕后先前的岗位没有了,调整岗位了,个人认为单位做法不合适。依据劳动合同原来约定岗位履行合同就可以啊。
4 李同红律师 2011-03-01 20:36
可以通过仲裁维权,要求单位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