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和加班费,而且理直气壮 我就职于武汉汉阳区一家汽车4S店。从2010年那5月出台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起,我的工资就低于最低标准。我在汉阳区,最低工资标准是900元,我只有700元,含社保。公司跟我说,算上加班费,我的工资就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了(算上加班费,扣除医保大概1000元)。根据我的对劳动法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的理解,最低工资标准要求说发给员工的工资是不含加班费的,是这样的么?2011年1月起就没有加班费了,基本工资上调到了1000元,符合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全集团都没有加班费,他们也没办法。我跟公司协商,公司给我的答复是,将我的要求告知集团人事部,叫我等待答复,自己也可以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还告知我注意看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有一种合同是不用向我支付加班费的。请问有这种合同么?这种合同合法么?这种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我们集团在汉阳有很多4S店,而且大多数一线员工的工资都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而集团有恃无恐,一直这么可口工资,我打电话到汉阳区劳动局去咨询,他们居然跟我说,只要发给我的工资只要高于900,不管有没有加班费都符合规定。我很是怀疑我们集团已经和他们达成某种交易。我要申请仲裁能到高一级的部门申请仲裁么。我要申请仲裁,但我们公司很少发工资单,加班记录都掌握在公司手里,对我举证不利,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公司举证,证明足额按时发给我工资了么。提问很多,不好意思,麻烦能解答下我的疑问,不胜感激!
2011-02-28 21:46 rinoga……(湖北-武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01 09:22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种劳动合同部存在加班问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2 110网律师 2011-03-01 09:34
最低工资数额不包括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