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管辖地 您好:我现在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我是广东韶关人,户籍地在广东韶关,丈夫是山西太原人,目前我丈夫在太原法院起诉我离婚。现阶段在调解阶段尚未判决,但是我结婚的时候由于当时我丈夫是在北京服役因而在当地登记结婚,后转业后在太原工作,而从我一直在广东工作,两人的户口没有合并在一个户口。从2008年7月到广西工作一直至今。请问我丈夫在山西太原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符合程序吗?目前我该怎么办?
2009-05-16 15:53 liruiq……(广东-深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童云清律师 电话:18073630386 2009年05月16日 16时06分
只有韶关和广西才有管辖权,即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不合程序,你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2 110网律师 2009-05-16 16:18
登记地也有管辖权,可提出管辖异议!
3 芦睿律师 2009-05-16 22:50
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