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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认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认定? 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
2011-03-19 16:37 天山客(陕西-西安)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19 16:41
此条己废止;被婚姻法取代,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3-19 17:01
由法院决定,你提出要求即可。
3 康治斌律师  2011-03-19 17:0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已被废止,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4 110网律师  2011-03-19 17:12
呵呵,这个问题,现在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3-19 17:39
参与了就算。
6 李同红律师  2011-03-20 09:22
该司法解释早已废止
7   2011-03-20 11:18
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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