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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婚姻存续在1962-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夫妻婚姻存续在1962至1994年,是否可以引用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何认定?是什么条件?
2011-03-19 17:15 天山客(北京-西城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电话:13801026893  2011年03月19日 19时15分
如果是93年以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是可以适用的。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3-19 19:53
现在不可以。
3 赵江涛律师  2011-03-19 17:18
何时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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