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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应当得到哪些补偿
单位无故解除合同,应当得到哪些补偿 尊敬得律师您好:
     我2008年11月3日到的单位,今年1月份再次签的为期1年合同,但在2月22日时,单位通知“减员增效”,需要裁减20名员工,而我就是其一。在和我谈话时,说依照劳动法补偿1个月工资,然后给我张空白离职表签字,由于本人对劳动法不是很熟悉,故签下了自己名字。而该负责人在上面后加了“双方协商一致”几个字,当我了解到应赔偿不止一个月,而该负责人以欺骗形式诱使我签字时,这份单据是否还有效?据说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按这样应当补偿我2个半月。我是非弄户口,是不是还有失业补偿,等其它补偿形式及费用,望各位律师能给我详细解答,以解我多日忧愁,在此谢谢
2011-02-23 17:30 tjluo(天津-北辰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2-23 22:15
可以申请仲裁解决,应当赔偿。
2 孙新律师  2011-02-23 19:22
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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