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的界定及工资发放问题 我司一员工发生工伤经鉴定为5级,现几个问题想咨询:1、工伤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该如何界定?是否能以医生开的病休证明单为准?该员工已在家休息12个月了,在鉴定后感觉抑郁症,现要二次住院(精神病院),若需延长12个月,需提供何材料? 2、停工留薪期满24个月后,用人单位给他安排适当工作,他若以抑郁症为由不能胜任,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是否需按月发放本人工资70%(5级伤残),发放至何时?如何理解“难以安排工作的”?能否终止劳动关系?3、停工留薪期满24个月后,确需继续治疗,员工需提供何材料,用人单位该如何发放工资?
2011-02-16 12:12 圆(福建)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林民敬律师 2011-02-1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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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网律师 2011-02-16 17:23
您好:【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若是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3】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解除劳动关系;【4】若是还要继续治疗,那么员工凭借住院材料,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