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中司法解释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认定? 某县公安局民警没有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时羁押,致使其继续诈骗犯罪数额16万余元,检察院以该局民警涉嫌玩忽职守罪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立案侦查,请问检察院的做法正确吗?玩忽职守罪中司法解释第四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如何认定?
2015-03-31 14:35 风平港湾(甘肃-定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培栋律师 电话:13993653771 2015-03-31 16:27
合理。
2 北京石建伟律师团队律师 2015-03-31 14:46
可以委托律师,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3 钟晶律师 2015-03-31 17:58
你好,前面已经回答了
4 张俊东律师 2015-04-01 11:08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