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弃婴是否应该罚款 我们是农村户口夫妻,生育有两名女孩,在当地的敬老院收养了一名弃婴,民政局发了《收养证》,现在当地计生办说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并且要罚款。想问尊敬的律师,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不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应该罚款?希望哪位律师能在百忙之中能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2011-01-29 11:05 kAW8820(陕西-咸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1-01-29 11:55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