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否承担一定的责任 1月20本人因感冒发烧39.5度到村卫生站治疗,后无效果。21日来到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发烧40度,直到治疗接受后(挂盐水,吃退烧药)体温还是40没有,身上并伴有轻微的刺痛,当时医生已经下班,立马赶到市第九医院治疗,在做抽血时候才发现手臂全身已经出现了小红斑点,经确诊是药物过敏反应。请药物过敏反应镇卫生中心是否有一定的责任,当时是有做过皮试,和打过屁股针的。
2011-01-28 02:32 JFt545(浙江-宁波)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1-01-28 07:37
属于医疗过错,可以要求承担赔偿。
2 李同红律师 2011-01-28 08:29
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