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入职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您好,07年1月开始在药店工作,在2010年11月29号辞职,在这期间店方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我们在仲裁时,仲裁局那边说新劳动法是08年开始实施,我们是07年就开始工作,即使到了法院也不能得到这个双倍工资。目前是调解不成,需要等进一步通知,到时在法院上见。请问我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新劳动法要求对方对付一年的双倍工资?如果是在法院,我们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和证据?目前我们手上只有一个工牌,工牌上有药店名称。另外我们是否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2011-01-25 10:39 梦的边缘(广东-惠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同红律师 2011-01-25 10:48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01-26 13:45
用人单位应从08年2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至你离职,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年内未签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后不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公司仍不与你签订合同,还应支付双倍工资。只是这个设计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问题,目前,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中规定的公子纠纷不受时效限制是存在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