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原合同作废,新合同签订期限可否以原合同为准 我一年内,变更了3次合同,首先在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然后调去分公司,总公司的作废,以分公司的签订为准,现在分公司注销了,又调回总公司,又要签一份,时隔了6个月,签订的日期肯定以当日为准,我可以拒签或者以原合同为准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保护或者强有力的说法(PS:主要是合同期限为一年,如果以新的为准,又要多熬半年)
2015-02-25 21:37 dh1999……(江苏-苏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周网龙团队律师 2015-02-25 22:17
你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的,特别是分公司注销的,
2 110网律师 2015-02-26 10:25
如果你不想继续在公司工作的话,在分公司注销时合同就结束了,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助金
3 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02-26 12:32
可先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