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针对员工试用期待遇的规定 我公司拟定了一个对员工试用期待遇的规定,烦请看下这个有没有违背劳动法新进员工试用期时间长短视岗位而定,1-3个月不等。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特规定试用期间应发放的工资为基本工资+试用期间公司所应承担的员工社会保险费,基本工资为790元/月。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发放为准,不足部分待试用期结束后一并补上。试用期结束,若考核合格,根据先前约定有考核工资的,补发考核工资。实习人员工资待遇标准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011-01-14 09:44 MeE5468(上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代雨庭律师 2011-01-14 09:47
不合法。
2 李军律师 2011-01-14 12:05
不合法。
3 110网律师 2011-01-17 14:23
1、工资不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上海市目前为1120。
2、试用期也应当缴纳保险。
3、工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不能等考核合格,再补发。
2、试用期也应当缴纳保险。
3、工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不能等考核合格,再补发。